注销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的,注销商标小类,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宁夏注销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权或者该注册商标权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公司注销商标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经审查,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注销商标转让,不予核准,注销商标公司,发给退回通知书。
公司注销后商标
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年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证实。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所在地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宣告自然人的书;
2: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人的,申请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商标注册人是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批准设立该组织上级主管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已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注册人或终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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