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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费用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商标异议申请书,每个类别1000元。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个工作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异议答辩,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商标异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例如:

  1.基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应当在申请中列明商标注册号或商标申请号;

  2.基于在先使用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应当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商标异议程序,在先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基于主张代理或代表关系、特定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五条),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异议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的证据;

  4. 基于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六条款),应提供相关地理标志材料;

  5.基于在先商号权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部门出具的载有异议申请人商号信息,且能体现出商号的登记、使用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6.基于在先著作权或外观设计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应提交著作权或权登记证书、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或权转让合同或作品公开发表的证明复印件等;

  7.基于在先姓名权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应当提交自然人或护照复印件,基于艺名、笔名、别号、雅号等主张权利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自然人与该名称对应关系的文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在先权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文件,商标异议,例如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经纪合同、出资证明、权利转让受理通知书、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证明等。




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电子申请的注意事项:北京国韬智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由商标代理人、 版权代理人组成,实力过硬、具备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人员组成;从事商标业务多年,经验丰富,平台内商标资源众多。北京国韬智软知识产权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

  1.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异议电子申请的,首先应注册成为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

  2.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电子申请时,应当结合本说明内容,按照页面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和上传材料。异议申请书填写和上传材料的具体要求与纸质件相同,仅需一份。

  3.除特殊情况外,商标异议电子申请的后续流程不接受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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