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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方式 国韬智软 内蒙古商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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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备案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使用普通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商标许可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内蒙古商标许可,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商标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作为该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商标许可备案,可以单独或与商标权人一起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只有在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时,才能向人院提起。





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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