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许可备案,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又称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商标许可中,商标许可使用费,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双方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表明被许可人取得按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不导致商标权发生转移,商标权仍由许可人(商标注册人)所有。
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许可按许可方式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
(四)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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